第284章 深蓝汽车案正式开庭!
江北区人民法院,第三审判庭。
庄严肃穆的气氛中,只有书记员的声音在宣读着冗长而枯燥的法庭纪律。
审判席的中央,审判长林国雄的目光,却并未停留在面前的卷宗上。
他的双眼穿过席间的空气,死死地锁定在原告席那个年轻的身影上。
张伟。
仅仅是默念这个名字,林国雄就感到一阵太阳穴的隐隐作痛。
这个案子,就是一颗滚烫的、随时可能爆炸的山芋。
深蓝集团是什么样的存在?
那是江北区的支柱,是整个山城的纳税巨头!毫不夸张地说,江北区一半的GDP,都得靠着深蓝这艘巨轮撑着!
案子刚刚立案,市里分管招商的副市长,电话就亲自打到了他们院长的手机上。
话里话外,意思再明确不过。
可另一边,是张伟这个“法庭战神”赫赫的凶名!
江城东江法院的前车之鉴,整个司法系统谁人不知?那个案子的庭审录像,早就在他们内部被当成了反面教材,反复研究、学习!
林国雄心中涌起一股难以言喻的悲凉与愤怒。
他审了一辈子案子,眼看再有两年就能安稳退休,为什么偏偏把这么个案子交到他手上?
院里那些年富力强的审判长呢?都“恰好”有别的要案在身?
骗鬼呢!
他心里跟明镜似的,这是把他推出来当挡箭牌!
因为他快退休了,所以把这块最烫手的山芋扔给他。
赢了,是院里领导有方,顶住了压力。
输了,或者审理过程中出了任何岔子,引爆了舆论,他林国雄就是那个最完美的责任人。
反正马上要退休了,一个处分下来,正好“顺理成章”地回家养老,对法院的影响能降到最低!
好一招金蝉脱壳!好一个老成持重!
林国雄的指节,在法袍下悄然握紧。
院长亲自找他谈话时的场景,还历历在目。
“国雄啊,这个案子,社会关注度太高,绝对不能出任何程序上的纰漏!”
“但是,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,在不违法的前提下,我们也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嘛。”
“自由裁量权,一定要用好,用活!但前提是,绝对不能被那个张伟,抓住任何把柄!”
林国雄心中冷笑。
说得轻巧!
现在可不是十几年前了,法院还能关起门来审案子,怎么审全凭法官的心情。
为了司法透明,为了杜绝暗箱操作,庭审直播早已是铁律!
此刻,审判庭的角落里,那几个闪烁着红点的摄像头,就像是悬在他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!
镜头后面,是千千万万双眼睛!
他今天但凡有一个动作、一句话,表现出丝毫的偏袒,都会被无限放大,被那些愤怒的网民撕成碎片!
真有任何差错,他就是那枚弃子!
“……以上,宣读完毕。”
书记员的声音终于落下。
所有人的目光,都聚焦在了林国雄的身上。
林国雄深吸一口气,压下心中所有的纷乱思绪,眼神恢复了作为一名资深法官应有的威严与沉静。
他拿起法槌。
“咚——!”
“现在,开庭!”
林国雄的声音不带一丝一毫的情绪,目光扫过原告席与被告席。
“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。”
“首先,请原告方陈述起诉理由、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。”
话音落下。
张伟缓缓站起身。
那一瞬间,他仿佛成了整个法庭的光源,吸引了所有的目光。
他没有立刻开口,而是先对着审判席微微颔首,随后,目光平静地扫过被告席上以王瑞为首,严阵以待的深蓝法务团队。
最后,他的目光落向了旁听席,落向了那些从全国各地赶来,眼神中充满着期盼与信赖的车主代表们。
他清了清嗓子,沉稳而有力的声音,通过话筒,清晰地传递到每一个人的耳中。
“审判长,审判员。”
“我方,受陈凯、王浩、李杰等一千三百五十二位原告的共同委托,就深蓝科技(山城)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案,提起诉讼。我方认为,被告的行为,至少构成三重违法!”
他伸出一根手指,声音铿锵有力。
“其一,被告构成消费欺诈!”
“被告在销售车辆时,从未向任何一位消费者明示或强调,其车载系统的部分核心功能,与观看开机广告强制绑定!被告通过隐瞒这一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关键事实,诱导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,其行为完全符合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关于‘欺诈’的构成要件!”
他伸出第二根手指,目光陡然锐利。
“其二,被告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物权!”
“车辆,是消费者斥巨资购买的私人财产。被告仅凭一纸协议,就通过远程技术手段,肆意限制甚至剥夺车主对车辆的正常使用权与支配权,这与强盗无异!是对我国《民法典》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最粗暴的践踏!”
他伸出第三根手指,声音愈发洪亮。
“其三,被告所依赖的用户协议,相关条款应属无效!”
“被告将‘观看广告’与‘车辆正常使用’这两个毫无关联的事项进行强制捆绑,属于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,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,该格式条款,俗称‘霸王条款’,应归于无效!”
张伟没有理会旁听席上的骚动,他深吸一口气,说出了那句让被告席上所有人脸色剧变的话。
“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,我方,谨代表全体一千三百五十二位原告,向法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!”
“一,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通过技术手段永久解除其车载系统中的强制广告及功能绑定!”
“二,请求法庭依法确认被告用户协议中的相关格式条款无效!”
“三,请求法庭依据《中******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,判令被告向每一位原告,支付其购车款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!”
“退!一!赔!三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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